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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主任委員楨林先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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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五月廿日 ◎八十八年首度開辦「推甄榮民就讀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二技在職班」,輔導榮民就學取得大學學資。 ◎修正「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,以維護單身亡故榮民與遺產繼承人之權益。 ◎放寬支俸榮民夫婦自費安養條件,將榮民配偶年齡自六十歲放寬至五十五歲,以擴大自費安養服務對象。 ◎修正「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」部份條文,俾據以開辦八十九學年度「退除役官兵二技考選」。 ◎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,順利三讀通過「退伍軍人保障條款」憲法修正案,增列第十條第九項:「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,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、就業、就醫、就養予以保障。」此項條文入憲後,使輔導會推動輔導照顧榮民袍澤工作,獲得憲法法源依據。 ◎修正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」第二條(增訂)第二項條文,將金馬自衛隊人員列入輔導對象,肯定其歷經台海大小戰役,對自由世界以及台灣之安定繁榮與發展所付出之犧牲與貢獻。(點閱次數:1169)